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聊城鲁西聚碳酸酯有限公司、宁波浙铁大风化工有限公司、四川中蓝国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濮阳市盛通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和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大陆聚碳酸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聚碳酸酯合计产量在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占同期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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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网址:
http://trb.mofcom.gov.cn/article/cs/202211/20221103371011.shtml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艾邦高分子):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