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故事的背景源于2016年1月6日,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质检总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第32指令——《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后面简称: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前身是2006年发布并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目的在于: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在设计、生产过程中,通过改变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使用材料、革新制造方式等技术来限制使用电器电子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这个法规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法。其中家用电器等产品属于新版《办法》的适用范围。
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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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注,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的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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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气电子产品商标注环保实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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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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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量要求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
修订内容
1.扩大规章的适用范围并相应修改规章名称
《办法》将调整对象由电子信息产品扩大为电器电子产品,并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电气电子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同事,《办法》对“电器电子产品”的含义作出了规定。
2.扩大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
《办法》借鉴欧盟RoHS指令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加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将“铅”、“汞”、“镉”分别修改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将“六价铬”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
3.增加有关科技、财政政策支持的规定
《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积极推广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代替与减量化等技术、装备。
4.完善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管理方式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编制“达标管理目录”,不再编制“重点管理目录”。同时,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
5.删除了有关包装物的标识要求
《办法》中保留了有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制作、使用包装物时,应当采用无害、易于讲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的要求,由于我国已发布了有关产品包装物标识要求的国家标准。因此,《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有关产品包装物的标识要求。
欧盟RoHS2.0指令
2011年7月1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2011/65/EU(RoHS2.0)以取代2002/95/EC(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新指令于20天后生效。2013年1月3日起指令2002/95/EC将会被废除。
欧盟RoHS2.0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管控产品范围扩大至除特殊豁免外的所有电子电器设备,即依赖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及电磁场,设计使用电压不超过交流1000V或直流1500V的产品。
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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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家用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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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家用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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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同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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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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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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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与电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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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休闲娱乐设备与运动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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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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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与控制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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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售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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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上述10类产品涵盖的其他所有电子电器设备,包括线缆及其它零部件。
2015年6月4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指令(EU)2015/863对2011/65/EU(RoHS 2.0)的限用物质清单(Annex II)进行修订。
修订内容如下:
将四种邻苯二甲酸盐(DEHP、BBP、DBP和DIBP)正式列入到限用物质清单中,限值均为0.1%。至此RoHS强制管制物质由之前的六种增加到十种。
新增的四种邻苯二甲酸盐管控的实施日期:考虑到企业满足新的有害物质要求需要一定时间,所以(EU)2015/863中规定了相应的过渡期:所有电子电器产品(除医疗设备和监控仪器)自2019年7月22日起需满足新需求,医疗设备和监控仪器自2021年7月22日起需满足新要求。邻苯二甲酸酯作为增塑剂在电子电器中被广泛使用。
中国RoHS与欧盟RoHS的比较
后续还将有一篇关于企业该如何应对上述发规变化建议的介绍,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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